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湘潭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a association of Xiangtan University)。
第二条 总会是湘潭大学校友、教职工及各地校友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业性社会组织。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总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各校友所在地区与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总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会会址设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总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校友和母校、校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指导组建各地校友会,组织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三)促进校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编辑出版《湘大校友》等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总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总会的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也可以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总会的意愿;
(三)在湘潭大学(包括1958年至1959年创建时期和1974年复校至今)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或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地湘潭大学校友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校友总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总会各级组织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总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湘潭大学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总会的决议;
(二)维护总会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总会筹集资金;
(五)向总会和学校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指导各地校友会的业务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总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总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运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职务。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总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总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总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任务是:
(一)执行总会理事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总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总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总会工作计划并编写工作总结;
(四)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五)办好总会刊物;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总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学校适当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总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完成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刘条 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总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总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总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友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